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32號聲請人 周恒毅
周慎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關於聲請人周恒毅主張係被繼承人 周壽民 (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民國101年5月3日死亡)之
子、聲請人周慎遠則為周恒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情,固據提出周恒毅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未提供周慎遠之身分證明文件,亦均未提出印鑑證明或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拋棄繼承書及委任狀等,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
1年8月20日、9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本院復於101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即無從判斷聲請人周慎遠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亦無法認定聲請人周恒毅與周慎遠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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