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 何武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麗美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