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18號上訴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被上訴人 溫雪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