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友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林順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