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友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被告乙○○被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林順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