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零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7,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