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10號
原   告  陳俊宏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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