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淑娟 人債務人 張清潭 債務人 陳明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壹萬零柒佰零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零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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