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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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占有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占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