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