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