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叁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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