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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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49號款事件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丙○○所涉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甚難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