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高麗華
陳宥澄 陳泰霖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邱鉦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 賴冠銘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賴俊瑋
尚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慈鎮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