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張國邦
顏 黃秀菊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