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李郎輝
李登玉李碧蘭李麗嬌李麗勤 被告 陳吳釗
陳增彥陳芳珍陳芳姬 陳錦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陳國輝 於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笫404、405、406地號,權利範圍均為李郎輝1/25、李登玉1/25、黃李碧蘭1/25、謝李麗嬌1/25、郭李麗勤1/25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上所為預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前開預告登記。經核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相當於原告處分系爭土地可得之利益,是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7,800元(即7,000×{[688+111+228]×1/25×5}=1,437,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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