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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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位子聚 被告位 鎮國 原告與被告位鎮國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9,960元(土地部分:公告地價24,000元×49平方公尺=1,176,000元、24,000元×165平方公尺×485/10000=192,060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241,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