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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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楊育硯 即 展宸 設計燈飾行
訴訟代理人 李瑋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約翰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