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銘所犯背信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銘因背信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同表所列背信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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