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誌豪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00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誌豪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20日下午5時50分許,至 廖冠智 位於嘉義縣○○鄉○○村○○路○段○○○巷○號之住處,徒手破壞該住處之玻璃門1片,經告訴人廖○○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嘉簡字卷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