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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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 歐馨雲 等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該院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