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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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君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君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君毅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月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另案拘役30日、觀察勒戒處分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30日、100日(已執行60日)及4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