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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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 歐馨雲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調解,經本院107年度橋司調字第437號調解不成立後,具狀申請起訴,經通知原告補正訴之聲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然原告收受通知後,僅具狀表示細節均在案卷中等語,並未補正,且觀諸原告前所提調解聲請狀,內容僅記載: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3億、被告稱只收到1億、申請當面對帳等語,原告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主張及請求法院裁判之標的均未臻明確,是原告應補正起訴程式:㈠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之依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