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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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人 郝進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出書狀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6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