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楊森坤 代理人 楊傑 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2│├──┼──────────┼────────┼──┼──┤│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PX-0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