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3、14行「叫囂、辱罵」應予補充為「叫囂、辱罵(叫囂、辱罵內容包括恁娘勒、三小啦、歸口灶隴頭殼壞掉、幹恁娘、我凍昧條我也不知道我會怎樣)」;另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內容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附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有於案發時、地在告訴人 劉秋貴 之住處外大聲叫囂、辱罵之情形,且就其叫囂、辱罵之內容、音量,及其口氣不佳等情觀之,本案被告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當已對告訴人構成家庭暴力,並非僅為騷擾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爰審酌:(1)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無因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3)其明知本院核發之保護令業已有效存在,竟未切實遵守,足徵其法紀觀念淡薄。(4)違反本院保護令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867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居嘉義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之女丙○○曾係男女朋友關係。甲○○前因有辱罵、恐嚇丙○○之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96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其裁定內容為:(一)相對人(即甲○○)不得對聲請人(即丙○○)、聲請人子女丁○○及其他家庭成員戊○○、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三)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每兩週至少二小時。(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甲○○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竟基於違反該保護令裁定內容之犯意,於112年8月21日21時44分許,前往乙○○位於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1住處前,除持手電筒朝乙○○住處照射外,並朝乙○○之住處大聲叫囂、辱罵,對乙○○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犯行,辯稱:我只是找乙○○聊天、求情,沒有騷擾丙○○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9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3張、錄影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檢察官侯德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秀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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