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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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龔老順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龔明
李龔金品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龔萬得 被告 龔詩軒
龔永添 龔淑美
陳張美玉
張俊男 龔順榮 龔新路 龔永福 徐再福
徐清貴
黃老顧
黃老仲
龔文源
龔文賢
龔美珍
龔美麗
龔美蓮 龔奕蓁 即 龔美珠
龔振玉
龔振展
黃嘉福
黃福財
陳銘裕 龔世方 龔蔡閃
龔鴻裕 即 龔林 金界之繼承人
潭月英 龔純娟
白哲瑋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龔純珠 被告 張景揮
張國勇
張俊賢 張宗鎧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木棟 被告 陳明翔
張朝絢
龔麗梅 龔宇庭
龔振良
龔振光
龔振興
向文雄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秀惠 被告 向嘉鴻
向崑佑 龔世賢 龔文伯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珍 被告 黃坤龍 兼訴訟代理人 黃承瑜 被告 龔國文
龔郁棨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龔豐陣
藍秀雲 被告 龔耿瑞
龔國安
徐清水
徐彩琴 黃敏資
徐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A4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A4部分面積38平方公尺」,關於「A6部分面積3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A6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及附圖內編號A4面積(平方公尺)欄內關於19之記載應更正為38,編號A6面積(平方公尺)欄內關於38之記載應更正為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8日嘉上地測字第1120007723號函及所附修正成果圖,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