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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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92號聲請人 姜次郎 相對人 劉美芬
鄭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後,經查兩造間雖有訴訟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繫屬在案,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本案既經聲請撤回,因視同未起訴,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