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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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許葉金菊 代理人 許寶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二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一、二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一、二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