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梁秀財 代理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8年1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