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男選任辯護人蘇亦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6759號、第6958號、第7057號、第7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男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李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5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六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
6月14日核發105年度執字第1621號執行指揮書接續104年執字第580號指揮書之後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5年6月20日雲二監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上開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