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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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原告惠諭苑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林雅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住臺南市○○區○○
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二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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