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閔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閔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為100年度偵字第1501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100年度偵字第1501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016號偵查卷宗無訛,復有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報表各1紙、照片6張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仿冒香奈兒水鑽手機保護盒(套)│1件│張閔瑄││├──┴───────────────┴──┴───┴───────────────────┤│參照100年度偵字第15016號偵查卷宗第3頁扣押物品清單及第6頁至第8頁之照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