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耀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明豐 、 陳美惠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93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027,913元(依占用系爭房屋之比例乘以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