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孟隆 等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22元,而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民事聲請追加暨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之遺產價值為6,926,273元,高於原告之債權總額848,4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4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扣除前已繳納之2,320元,尚應補繳6,930元。
二、請提出被告等人被繼承人 宋坤丑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表明)、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併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成功段562地號、下霸段791、792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勿遮掩)。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未補,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註:本件將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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