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1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 陳智勇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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