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乙○○被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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