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甲○○○被告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