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貳仟零參元(計算式:687,702+1,009,836+1,444,465=3,142,00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