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通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明通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列「101年5月22日晚間8時10分許」應更正為「101年5月22日晚上7時3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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