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宏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至第3行「自民國101月3月間某時起,利用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告知虛擬公共場所之『九州運動網』網站(網址:ts777.net/)帳號T65657、密碼OK16899」,更正為「自民國100年3月間某日起,上網連結進入虛擬公共場所之『九州運動網』網站(網址:ts777.net/),登入並申請加入會員,取得帳號T65657、密碼OK16899之會員資料後」;第6、7行「上開男子」,更正為「上開網站」;第11行至第13行「輸贏則依電腦自動設定比賽兩隊得失分之比例計算,當賭客簽中比賽勝隊得分高於電腦原設定時,可獲得依電腦計算之獎金」,更正為「再以所押注賽事之輸贏、得分等結果為對賭標的,簽中即可贏得簽注金額97%【即賠率0.97,每簽注100元可得97元獎金】之獎金」;及將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網站下載列印之網頁資料7張及現場照片2張」,更正為「網站下載列印之網頁資料2張及現場照片7張」,並增引員警職務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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