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玉燕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玉燕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末行內關於「保險套4個」之記載,應更正為「成年女子 梁阿娥 所有之保險套4個(此部分因非湯玉燕所有之物,是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之記載;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又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之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一次就結束,因此多次重覆之容留行為,方屬常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被告自10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6日為警查獲止,所為反覆多次之容留成年女子梁阿娥(自同年3月間某日起)及 陳鳳珠 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1罪。」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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