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郎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59號)裁定如下:
主 文江明郎 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江明郎大量非法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共同製造第三
級毒品,未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