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黃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瑞珠於民國(以下同)104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525萬元,其中1,400萬元、125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4年05月28日至124年05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緣債務人黃瑞珠於民國104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104年05月28日至124年05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51%,按月計付。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4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283,03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及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瑞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57%│││134329││4月28日起│5月28日止││││78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84%│││││5月29日起│2月2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3月01日起│││├──┼───┼─────┼──────┼──────┼───────┤│002│新臺幣│黃瑞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57%│││119455││4月28日起│5月28日止││││7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84%│││││5月29日起│2月2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3月01日起│││├──┼───┼─────┼──────┼──────┼───────┤│003│新臺幣│黃瑞珠│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57%│││655498││4月28日起│5月28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84%│││││5月29日起│2月2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3月0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