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84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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