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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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62號聲請人 劉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101年6月5日│7,350元│AF0000000│││司│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