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74號原告 江爾忠 被告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