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11號
原 告 莊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利國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