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8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駁回。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85、85-頁)。上訴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墊付,經該分會拒絕後(有該分會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8頁),上訴人迄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