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湯明山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三四七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清償債務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三四七五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相對人已清償債務,該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三四七五號及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九三號卷查對屬實,參照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